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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收購全省道路用地公設保留地-持分土地整合條例為全省道路用地人民公設保留地,以整合持分土地進行區域計畫,有效改善土地使用效益,維護居民安全及提供居民公共便利設施之規範。 第一條 申請桃園市道路用地公設保留地人民公共安全及公共便利設施保留地,經縣府核定後,於桃園市辦理購併收購及整合。 第二條 購併收購全省道路用地時,得以地價收購之方式核定收購金額。 第三條 申請並經縣府核定後,於桃園市全省道路用地公設保留地內,持分土地作全面評估,以公益限度於各持分整合方案進行區域規劃。 第四條 對於桃園市收購全省道路用地公設保留地整合持分土地所進行之評估、規劃、購併收購及辦理事宜,應按照國家及桃園市有關政策規章完成。 第五條 本條例經縣議會三讀通過後生效,施行之日為條例公布日期,修正時亦同。
據民間團體評論指出,桃園市政府提出收購全省道路用地公設保留地-持分土地整合的計畫,有助於保存自然生態、保護耕地及地方文化等資產,對於地方民眾及旅遊業也有助益。 但是民間團體也擔心,政府收購地計畫可能造成對於農民及地方經濟的負面影響,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完全考量農民權益及地方社會環境的計畫,讓當地農民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這都是民間團體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