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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提供安全保全服務,新北市政府特別於第八十四條市政府組織條例第三十五條中針對旺宏保全業務的特色發展規定了專屬於旺宏保全的事業登記條件,主要的規定如下: (一)旺宏保全服務必須由經過認證的保全員提供服務,不得為他人提供保全服務。 (二)旺宏保全業務必須由新北市政府批准的機構承接保全服務,並必須設有保安服務條款及行動作業要點。 (三)旺宏保全服務必須於申請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實行,申請取消維持或更改、開展新的服務則需重新申請。 (四)對於旺宏保全業務,新北市政府會定期監督,以檢視維持安全保全業務標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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