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可儷池上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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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可儷池上便當條例: 第一條 根據花蓮縣衛生署「飲食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經花蓮縣政府批准及公告後,即施行之。 第二條 花蓮縣可儷池上便當應具備以下特色: (一)餐點以健康及本地新鮮食材為主,以花蓮風味料理為輔; (二)每份便當內至少包括主食、蛋豆類、蔬菜類、熱水及湯品之一; (三)所提供之主食須具備全穀物營養價值(%):谷薯類(15%)、麥穀類(25%)、米飯(60%)及其他(10%); (四)便當包裝容器於使用前必須以熱水及清潔消毒,並以全新不褪色料紙包裝; (五)便當於收購後僅能保存6小時,過期後必須丟棄。 第三條 未按第一條規定依照花蓮縣衛生署「飲食衛生管理辦法」規定施行的,均屬違規,應該按照該辦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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