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 高雄市動物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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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高雄市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之職掌為執行動物之持有、飼養、使用、放生、保育、種苗、中止事業及動物福利等事宜。 2. 根據「高雄市動物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本處將利用身為動物保護之專家之專業知識,以及既有之課程與行政規範,提供動物保護專業服務和動物教育。 3. 根據「高雄市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本處將積極與地方政府及其他機構合作,提供學校內及校外之動物教育服務,以建立全民對動物保護的意識及認知。 4. 根據「高雄市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本處協助及促進地方政府、政黨、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地方民眾,利用民間資源和慈善行動,進行動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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