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Staven 鹹酥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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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受到廣大民眾的歡迎,及因此,為了保護該鹹酥雞的特色,根據屏東縣政令第 104 號-「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特色保護條例」,訂定以下條辦: 第1條 「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指為傳統屏東縣食品,以鹽、辣椒、糖、黑胡椒及香草加工而成,且以特定烹調方式及時間烹煮之雞肉而得名。 第2條 任何產品及服務,若於其名稱、圖案、標語及表徵中含有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特色,均須取得屏東縣政府同意,並符合第3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方得使用。 第3條 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特色保護條例針對以下相關行為加以限制: (1) 任何人士不得擅自使用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特色。 (2) 任何人士不得將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特色與任何惡意或不良產品混稱。 第4條 屏東縣 Staven 鹹酥雞特色保護條例施行日係本條例公布於屏東縣政府網站後,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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