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封米拉麵滷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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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的米拉滷味為市內專屬的傳統美食,依據桃園市政府於民國94年3月23日制定之「桃園市米拉滷味特色保存條例」,規範了米拉滷味一詞所指的具體產品特色及保存措施,其中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與保存桃園市米拉滷味特色,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米拉滷味之特色為:胡椒及其他調味料的滷汁配以麵筋所製成之滷味食品,特色滷汁配方含有米酒汁、鹽、醬油及其他調味料等。 第三條 商業機構和個人若欲為桃園市之米拉滷味登記經營,應將滷汁配方經桃園市政府正式審定後,申請登記。 第四條 米拉滷味登記商業機構及個人應維護、保存米拉滷味之特色,並發現商業機構及個人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應由桃園市政府依法處以罰款或停業。 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已對於米拉滷味保護措施加以裁判,並訂定所需之規範及行為標準,並得為宣導米拉滷味之特色,及參與保護桃園市米拉滷味特色之相關活動。 第六條 本條例經桃園市政府施行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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