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相演無煙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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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法規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桃園市鼓勵民眾於桃園市地區內進行無煙燒肉活動。 桃園市法規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桃園市將採取以下措施支持無煙燒肉活動: (一)政府會免除桃園市無煙燒肉活動的業主納稅。 (二)政府會在桃園市設置無煙燒肉活動空間,讓民眾可以無煙燒肉。 (三)政府會鼓勵民眾在桃園市地區內進行無煙燒肉活動,並提供資訊及技術支援。 桃園市法規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桃園市將針對婦女子弟、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社會弱勢族群進行特別倡導,以鼓勵他們參與無煙燒肉活動,使社會更加均衡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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