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Frender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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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1.Frender Enterprises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45條第2款要求,擁有一個可以容納至少兩名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 2.新加坡Frender Enterprises將遵循《公司法》第87條第6款的規定,至少由十個股東構成。 3.Frender Enterprises根據《公司法》第99條第14款的要求,必須在新加坡註冊,並形成一個有形的組織,並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4.Frender Enterprises 根據《公司法》第112條第14款的規定,每年定期舉行董事會會議,議程包括:挑選董事,审查報告,獲取建議,討論決定和其他相關議題。 5.根據《公司法》第145條第2款規定,Frender Enterprises必須設立董事會由三名董事成員,並每年推選一個董事負責執行會議。 6.根據《公司法》第169條第3款的規定,Frender Enterprises必須把各種股份歸類為股份,並按照所設定的規定分割,以建立一個具體的股份目錄。 7.根據《公司法》第200條的規定,該公司的總經理(如有)必須藉助每個股東發放股份憑證,清楚地顯示該股份的價值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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