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崇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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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規定:在台南崇明,機車駕駛人每次在任一坊間路段通過時,最多需連續維持一次兩分鐘左右的超車行駛,以行駛特殊旗幟方式來表達。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規定:台南崇明機車駕駛人應遵守當地設置的規定,載客時必須假期或停止摩托車行駛,以止犯該規定的情事。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台南崇明區域,機車駕駛人必須攜帶明顯的反光裝置,配套使用強光燈以提高安全駕駛及行人的警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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