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Mr Mrs 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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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關於防止畜生及其製品的條例》第12條訂明:家用、家禽、畜牧產品及其他動物均不得養殖或出售,未經衛生署的同意或許可,以有損公眾衛生為由禁止養殖、乘用或出售Mr & Mrs Pet的特色動物; 2.《香港關於禁止欺凌動物的條例》第38條訂明:禁止任何人對未經衛生署許可的Mr & Mrs Pet的特色動物施以任何形式的非法欺凌,任何違反此條款者將受法律處分。 3.《香港關於相關廠商業務許可辦法條例》第27條訂明:香港的狗具廠商必須先獲得衛生署的許可才可以銷售Mr & Mrs Pet的特色動物和產品,所有商店必須遵守當局的有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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