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金星小客車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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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金星小客車租賃設立桃園市金星小客車租賃條例,特此制定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桃園市金星小客車租賃」為於本市金星區內執行雙方間之使用合約。 第二條 服務業者 本市金星小客車租賃業者,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服務業者必須具備對消費者之責任,於租賃業務上具備合理之價格及服務品質; (2) 服務業者必須於桃園市金星區設置指定櫃檯或服務點; (3) 服務業者必須提供完善的租賃業務服務,以確保客戶的安全與滿意; (4) 服務業者應定期檢查客車,確保車輛行車安全及服務品質。 第三條 租賃合約 (1) 服務業者應明確規定在小客車租賃合約中,對客戶及其行為之責任; (2) 租賃合約及條款必須於合約書上明確註明。 第四條 投訴程序 服務業者應設置一套對客戶之追蹤與投訴程序,以做投訴非屬於本市金星小客車租賃桃園市金星小客車租賃業務或其他服務方面之處理。 第五條 其他規定 服務業者完成租賃合約時,必須負責提供足夠的保險和服務供客戶使用,並有必要收取合理之稅項及費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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