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修改:金 since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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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金是桃園市政府自1998年開始推出的消費折扣禮券,以促進桃園市民的消費活動以及支持桃園的本地企業。 第一條:桃園市金之宗旨是促進桃園市民的消費活動,並助益桃園市本地企業。 第二條:桃園市金的優惠禮劵可在桃園市本地企業及合法商家購買商品時使用,可以享受扣除折扣,折扣金額以發票上之登記折扣金額為準。 第三條:桃園市金禮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500元,僅可使用於消費折扣,不能折抵現金或兩者兼用。 第四條:使用桃園市金禮券時,購買者須先登記或報到桃園市金之募集中心以享有折扣優惠,並於使用前完成購買者資料登記。 第五條:桃園市金禮券不得重覆使用,一經使用,將不得退款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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